房子賣出第二天,來了拆遷公告!浙江男子崩潰:秒虧100萬……
發布日期:2022-06-19 16:20:07 瀏覽次數: 文章分類:購房指南
每經編輯 孫志成
房子辦理過戶手續的第二天,政府頒布了征收公告,賣家頓時覺得賣虧了,想反悔,拒絕交付房屋。
近日,寧波鄞州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。
原房主起訴買家和中介
事情的經過,是這樣的……
2021年,家住鄞州東吳鎮的劉大媽委托好友小楊,幫其在老江東地段尋找一套合適的二手房。
小楊通過寧波某中介公司,物色到了正在出售的老江東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。房東是陳先生。
之后,陳先生與劉大媽、寧波某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中介合同, 劉大媽按約向陳先生全額支付了購房款200萬元 。
幾天后,劉大媽與陳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,雙方在同日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,并約定第二天交付房屋。
然而第二天,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公告,陳先生剛剛賣掉的這套房子,正好在公告確定的擬征收范圍之內 ……
得知房子可能拆遷,陳先生立即聯系了劉大媽和小楊,想要取消這筆二手房交易。
劉大媽自然是不肯的。溝通無果后,陳先生不僅拒絕交付房屋,還將劉大媽、寧波某中介公司起訴至鄞州法院,并將小楊列為第三人,請求判令:
解除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,被告劉大媽將涉案房屋不動產權變更登記于陳先生名下,陳先生退還購房款200萬元。
庭審中,陳先生哭訴道,按拆遷政策,我原來的房子能置換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, 哪怕按3萬/㎡計算,虧損也在100萬元以上 !兩被告明知這里要拆遷,卻故意隱瞞……
劉大媽答辯了三點:
我年紀大了,委托小楊尋找房源,陳先生是自己主動賣房的,這樁交易是你情我愿。
其次,這套房子所在的小區可能要拆遷的消息,早已眾所周知,連小區門口的保安都知道了,陳先生作為業主怎么會毫不知情呢?況且我已經將房款全額付清,過戶手續也辦了,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。
因拆遷工作尚在進行中,這套房子最終是否會拆遷,還沒有定論,陳先生的訴請有違誠信原則。
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房地產策劃公司,房地產代理公司,保定房地產代理公司,保定房地產策劃公司,商業地產代理公司,保定房產網,保定房地產網,河北匯世英,匯世英。
那法院是怎么判的呢?
經審理后, 鄞州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。法院給出的理由如下:
原告與兩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中介合同、原告與被告劉大媽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。
陳先生與劉大媽關于涉案房屋的價格、過戶及交付時間等重要條款的約定,都是出自雙方的真實意愿,且 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當天就辦理過戶手續是陳先生本人的主張 ,而并非劉大媽與小楊的要求。
承辦法官在實地走訪涉案房屋所在社區后,了解到該區域已有較長時間流傳即將拆遷的消息。陳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房屋,其對于房屋的基本情況應有所了解,才能最終確定房屋價格。故陳先生對于涉案房屋可能面臨拆遷應有一定的預見性,并將該因素納入定價的考量范圍內, 且最終的成交價格并未低于當時該小區正常的市場價格 。
劉大媽已經全額支付了合同約定的購房款,房屋過戶手續也已辦理完畢,陳先生并不能證明繼續交付房屋會產生明顯不公平的不利影響。故陳先生主張依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,法院不予支持。
該案二審維持原判。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,涉案房屋已交付完畢。
法官說法
此案的承辦法官張波萍介紹道,本案原告以情勢變更為由主張解除合同。
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,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(當事人不可預見的事情的發生),致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,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,應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。
情勢變更原則只有在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發生巨大變化,致使繼續履行將顯失公平,導致一方明顯有利、另一方明顯受損,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嚴重失衡時才適用。房地產策劃公司,房地產代理公司,保定房地產代理公司,保定房地產策劃公司,商業地產代理公司,保定房產網,保定房地產網,河北匯世英,匯世英。
本案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理由為:
一、涉案房屋所在區域較長時間流傳即將拆遷的消息。 原告為出售房屋,在多家中介機構掛牌,其對于包括房屋即將面臨拆遷在內的基本情況應有所了解,并將該因素納入定價的考量范圍之內,故拆遷并不屬于不可預見的事情。
二、情勢變更原則只考慮“繼續履行合同”是否顯失公平。 本案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完成了全額付款及過戶手續,被告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,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經實現,故不存在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的情形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:
合同成立后,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、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,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,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; 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,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。
編輯|孫志成 杜波
校對|王月龍
信息來源: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寧波鄞州法院、寧波晚報、都市快報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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